高層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確定其防雷類別。
當高度超過臨界高度(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分別為30m、45m和60m)時,應采取防側擊雷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
從上述臨界高度開始每隔一層將建筑物外側圈梁上部兩條主筋通長焊接,并與所經的引下線連通形成閉合通路(即均壓環)。
當該建筑為綜合性建筑物時,可根據需要從首層直至最頂層設置均壓環。 從上述臨界高度開始,每一層外墻上的欄桿、金屬門窗、幕墻支架等較大的金屬物與均壓環連接(每一構件不少于兩處)。